英洛华(000795)_公司公告_英洛华: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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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若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自产生之日起就任,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非董事辞职报告中规定了较晚的辞任生效时间,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提供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提供财务资助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上市规则》第6.1.2条所规定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标准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对上述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对外担保: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三)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6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7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定、表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

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四)对外捐赠: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2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对外捐赠,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提供财务资助: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及时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

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几家,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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