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000801)_公司公告_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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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提高公司透明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工作对象、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1、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在公司网站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完整、正确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6、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分析研究、信息沟通、危机处理、公共关系、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媒体合作、投资者接待、网络平台建设、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开展交流与合作等。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4、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同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接待股民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关注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新闻发布会;

4、一对一沟通;

5、公司网站;

6、媒体采访及报道;

7、邮寄资料;

8、现场参观;

9、电话咨询;

10、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条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各类管理业务活动中

应注意提醒投资者区分公司正式的信息披露和其他信息发布,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的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由董事会办公室兼任和履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3、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不断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9、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并及时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0、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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