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了促进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促进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并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过半数。 | 第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特别说明: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调整,本次《独立董事制度》修订中如相关条款涉及将“股东大会”全部变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的调整不再
逐条列示。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