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000823)_公司公告_超声电子:超声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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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超声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 2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3

第五章附则 ......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及依据
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2)知悉时间知悉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登记时间

填表人:日期: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3:填报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知悉内容。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本人(证件号码:)作为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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