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_公司公告_鲁西化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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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9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责任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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