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
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独立董事及其关联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