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股份(000839)_公司公告_国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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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21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人员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利润分配方案;

(八)并购、重组、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回购计划;

(九)要约收购;

(十)证券发行;

(十一)分拆上市;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资产减值事项;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四)定期报告;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相关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备案登记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事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秘书应告知其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督促其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如下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并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前述文件: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文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与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透露、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事项的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因此,贵方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现将有关保密责任及义务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送。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被告知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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