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000848)_公司公告_承德露露: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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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2

股票简称:承德露露股票代码:000848公告编号:2025-047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0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志军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6人,代表股份513,66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1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0,214,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8人,代表股份63,44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1人,代表股份63,73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2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63,44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43%;反对1,58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4%;弃权33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43%;反对1,58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4%;弃权33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3%。

表决结果: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422,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0%;反对1,81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4%;弃权42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90,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62%;反对1,81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7%;弃权42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项颂雨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项颂雨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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