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留
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11号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12月,你公司与关联方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石机械)签署扣款协议共计363.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此外,你公司2024年度从盾石机械取得营业外收入552.76万元,但2024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
二、董事对薪酬议案未回避表决
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薪酬,存在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第6.3.6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焦留军、总经理李洪波、财务总监陈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福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