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四)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宣传及公共关系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及时披露;
(五)公司副总经理是其分管业务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是各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可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董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四)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的工作和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答复关于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
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法规、格式及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根据法规、格式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订完成时间计划;
(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五)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将定期报告草案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返回各有关部门核对;
(七)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预审;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草案;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三条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部门、子公司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各单位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等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对外披露信息(临时公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信息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填制“用印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向董事长报告;
(五)董事长签发核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七)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档案信息中心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各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章定期报告的编制规程
第四十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络的联系、衔接、披露具体事务等工作。第四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12个工作日,审议季度报告前5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书面和电子版的、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产销量数据等相关财务资料定稿。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定期报告上报系统填列录入,对于不能填列录入的内容由财务部配合完成。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将编制成稿的定期报告提供给财务部审核,同时还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6个工作日,审议季度报告前2个工作日提供给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便其分别对定期报告中的各类数据准确性、文字表述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5天将经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核后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提供给董事审阅,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便于及时修改。
第五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后汇总、综合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及时修改。修改后的稿件提供给财务总监和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分别对定期报告中的各类数据准确性、文字表述进行审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对所知悉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信息披露媒体
第五十六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须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为准,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十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五十九条发现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六十五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暂缓、豁免披露申请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特定信息予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由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或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使公司被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
公司另行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制度,对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方式、组织和实施等作出规定。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