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000861)_公司公告_海印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6年2月28日生效日期:2026年2月27日作出主体: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措施类别:其他(公开谴责)

海印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公告编号:2026-04证券代码:400251 证券简称:海印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收到日期:2026年2月28日生效日期:2026年2月27日作出主体: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措施类别:其他(公开谴责)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邵建明董监高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邵建佳董监高董事、总裁
潘尉董监高董事、副总裁
吴珈乐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温敏婷董监高时任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的事实,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广州广湾十八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湾十八”)、广州海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体育”)、茂名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高岭”)、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岭”)和广州体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宾商务”)等5家公司为海印集团下属子公司。海印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至2022年,公司通过广东茂名大厦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和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公司资金经多家供应商中转,与控股股东海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广湾十八、海印体育、茂名高岭、北海高岭和体宾商务等6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21年,公司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13955万元,转回资金4350万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8305万元。2022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8845万元,转回资金14500万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23345万元。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披露与广湾十八、海印体育、体宾商务的关联关系,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建明,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5.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总裁邵建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温敏婷,董事、副总裁潘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4.2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建明,董事、总裁邵建佳,时任财务总监温敏婷,董事、副总裁潘尉,董事会秘书吴珈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第238号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