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2证券简称:银星能源公告编号:2026-01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2023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835,699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6.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68,458,615.5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6,629,201.4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61,829,414.1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33号)。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报告期末余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321,001.8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09,608,332.25元,节余募集资金约人民币255,537,551.65元(包括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52,221,081.89元和收到的银行利息3,316,469.76元),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元: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号 | 存款方式 | 余额 | 备注 |
|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64100109000000000109 | 活期 | 0.00 | 已注销 |
|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64100109000000000110 | 活期 | 0.00 | 已注销 |
|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64100109000000000111 | 活期 | 0.00 | 已注销 |
|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64100109000000000112 | 活期 | 0.00 | 已注销 |
| 合计 | 0.00 | |||
(三)三方监管情况2023年8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六章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202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5年8月22日,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同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2025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星能源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6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1,361,829,414.14 | 本年度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9,321,001.80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109,608,332.25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宁东250兆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 | 否 | 672,600,000.00 | 649,556,870.88 | 1,470,147.82 | 479,711,467.64 | 73.85% | 2023年5月 | 6,082,600.14 | 否 | 否 |
| 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61.2MW老旧风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 | 否 | 240,000,000.00 | 240,000,000.00 | 10,796,443.06 | 175,066,639.47 | 72.94% | 2024年2月 | 20,180,777.93 | 是 | 否 |
| 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30.6MW老旧风机“以大代小”更新项目 | 否 | 130,000,000.00 | 130,000,000.00 | 7,054,410.92 | 112,557,681.88 | 86.58% | 2024年2月 | 14,921,437.90 | 是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351,948,800.00 | 342,272,543.26 | - | 342,272,543.26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计 | 1,394,548,800.00 | 1,361,829,414.14 | 19,321,001.80 | 1,109,608,322.25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本年度不存在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宁东25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本报告期实现收益不及预期,主要原因是在本报告期实现通过银东直流通道全部外送,交易电价有所提高,但仍参与宁夏区内辅助服务分摊且分摊金额较大,导致本年综合电价较低,且2025年10月份当地光照条件不佳,因此报告期内收入不及预期,影响项目收益。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9月5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意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01.0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12,264.15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8月23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2926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置换人民币48,275.43万元,其中包括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5,930.60万元及已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443.36万元。 |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23年10月23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2024年7月23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12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2024年8月23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2025年8月5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2025年8月6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2025年8月22日,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约人民币255,537,551.65元(含利息及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2023年9月5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意本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存款产品(仅限于定期存款、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等存款产品),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截至2025年8月6日,募集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人民币255,537,551.65元(含利息收入),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实施以上项目时出现了募集资金节余,主要是由于本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着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优化了项目设计方案,且通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降低设备(服务)采购成本;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过程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合理降低了成本和费用。考虑到尚余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部分资金尚未支付,后续公司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以自有资金继续支付。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本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的其他使用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