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保密、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上述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项。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接触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其中,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
2、重大资产重组;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5、股份回购;
6.定期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时间、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等。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负有的相关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登记表》应于5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对外报送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或其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送的其它信息,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在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登记表》中记录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若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公告。公司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