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效开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的评价工作,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内控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四条内控评价所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分)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影响的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包括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内控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和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最终认定;
(三)批准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四)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控评价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和报告,检查和评价关键评价人员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缺陷的认定,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和措施;
(三)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协调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作为内控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其中,对一般缺陷进行最终认定,对重要缺陷、重大缺陷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一步认定;
(三)配合外部审计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工作;
(四)督促、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五)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章内控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内控评价的内容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审计监察部应当制订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
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下发内控评价通知书在实施内控评价前应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下发内控评价通知书。第十二条组成内控评价小组审计监察部牵头组成评价小组,吸收公司各部门熟悉公司业务和控制流程的人员参加。评价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测试在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进行内控自评的基础上,内控评价小组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实施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法、穿行测试法、实地查验法、比较分析法、抽样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及编制评价工作底稿。
第四章内控缺陷的认定和整改第十四条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控评价,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可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五条评价小组成员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后,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初评结果报评价小组组长审核。
第十六条评价小组应当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和内控缺陷,并征求被评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编制内控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缺陷整改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其中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的内控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内控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根据内控评价结果和缺陷整
改情况等编制内控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应当分别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以及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披露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