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未公开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业绩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相关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