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000906)_公司公告_浙商中拓:《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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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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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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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需要公告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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