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凯(000918)_公司公告_嘉凯城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7月28日

嘉凯城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42证券代码:400193 证券简称:嘉凯城3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7月2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5月2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87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沈建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彦辉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海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彦辉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翠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资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5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苏州浙商银行有权对嘉凯城桐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828号横村城市客厅4幢自持部分、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828号横村城市客厅5幢3-01等106套不动产(详见附件一不动产抵押物清单一,他项权证号: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18608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8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苏州浙商银行有权对嘉凯城海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嘉凯城休闲广场超市楼01室等17个不动产(详见附件二不动产抵押物清单二,他项权证号:浙2021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32991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05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苏州浙商银行有权对中凯置业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余山镇余天昆公路333号1060号的不动产(他项权证号:沪(2022)松字不动产证明第17012549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翠林控股对嘉凯城科技公司对苏州浙商银行所负的全部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5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嘉凯城科技公司、嘉凯城桐庐公司、嘉凯城海盐公司、中凯置业、翠林控股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97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02241元,由被告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海盐)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87号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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