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保障公司总经理有效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经营管理权,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九)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
处理有关事宜,控制资金往来;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由总经理直接领导,根据岗位说明书、总经理的授权领导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总经理的授权签发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岗位说明书、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相关工作,分管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人事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议召开并授权公司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
第八条定期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临时工作会议根据以下原则召开: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会议组成人员3人以上提议时。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需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对公司实施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形式。公司重大问题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批准的事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并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项目、
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要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中层管理干部人员任免方案;
(四)研究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提交的重大经营(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六)研究拟订公司员工的奖金分配和奖惩方案;
(七)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批准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注册设立公司、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研究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必要召开办公会的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高管的任免和更换。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对某一事项做出决定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会议材料。公司办公室承担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编制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总经理处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拟定,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以后,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单项交易(或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总经理拟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策。第十九条总经理有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委托决定本细则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