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_公司公告_福星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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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的机构。提名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提名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提名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以上(含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3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尽快召开董事

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2)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或实施;

(3)对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

(4)负责准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对会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5)负责记录并保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保管期限为10年;

(6)提名委员会委员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第十三条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对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考核。第十六条提名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十七条确定董事、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第十八条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工作议程。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频率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要求各委员都出席会议,如果确实不能出席会议,允许采用传真表决的方式就所议事项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方视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事主题。

第二十六条会议议题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材料由提名委员会下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对各委员的意见应作详实记载。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由提名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股东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若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格不符合公司规定,提名委员会必须于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十五天将否决意见反馈给提交名单股东。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汇总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和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提出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在组建后提名董事会下属其他专业委员会人选,由董事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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