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000935)_公司公告_四川双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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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或披露。

第二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投企业、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未公开信息为信息披露文件中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临时报告等重要的未公开信息,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未公开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未公开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未公开信息时;

(四)其他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未公开信息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未公开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的相关报告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及审核,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重要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自律监管措施等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发出的提醒函、问询函等重要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述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五章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与发布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深交所;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条件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如拟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严格审核,对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其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

若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认为相关信息确实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则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包含具体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期限等相关要素的申请文件给董事长。在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公司将对相关信息实施暂缓、豁免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完成登记入档。

第三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总经理应确保上述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相关重大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对外发言人,代表公司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除非得到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应当避免代表公司发言。非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并按深交所的规定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与投资者、媒体沟通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渠道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开展沟通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信息交流的范畴,仅就业务服务范围内的必要信息进行沟通与信息流动并以签署保密协议或提交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确保信息安全与合规。严禁在协议约定范围之外,透露或泄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发生内幕交易。

第十章涉及下属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投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负责人,以及委派至子企业、参投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安排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以公司内部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在相关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前述交易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登记管理等事项须遵循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第六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六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部门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该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整改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三章履行职责记录及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第六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对其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并进行存档。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处理及附则

第七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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