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8证券简称:电投产融公告编号:2025-083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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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资委《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决策监督机制,经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法》第121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要求、职权范围及运作规则。公司目前已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已具备承接原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基础条件,本次修订旨在通过章程明确其法定职权,实现治理结构合规衔接。本次修订严格遵循证监
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原有的二百一十条删减至一百九十六条,十三章删减至十二章,核心是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对照有关监管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章程》其他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将由于新增条款而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章程备案等事项。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稿)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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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上市公司指引2025》第八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任选范围,完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
| 2.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监事” |
| 3.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删除“监事” |
| 4.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删除“监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5.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删除第(五)中的“监事会会议决议” |
| 6. |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第四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 原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7.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经营)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监事会议事规则;(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经营)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 删除原(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更改序号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重大交易涉及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交所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重大交易涉及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交所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四)重大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事项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十五)重大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事项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十六)重大交易涉及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交所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10%;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十五)重大交易涉及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交所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可以向深交所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十七)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可以向深交所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十八)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者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等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行使。 | 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者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等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行使。 | ||
| 8.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9.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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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10.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11.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12.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13.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14.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15.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删除监事 |
| 16.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删除监事 |
| 17.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承继因而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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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18.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删除监事会 |
| 19.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监事 |
| 20.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删除监事 |
| 21.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 删除监事 |
| 22.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删除监事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七)发行公司债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十五)款规定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最近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七)发行公司债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十五)款规定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最近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 ||
| 23.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删除监事会议事规则。 |
| 24.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2)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 删除监事与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 25.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删除与监事代表 |
| 26.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决议通过后即刻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决议通过后即刻就任。 | 删除监事 |
| 27.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承继因而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28.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删除监事 |
| 29.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承继,因而将监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30. |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督导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合规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督促公司加强法治建设和防范法律风险;研究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 |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督导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合规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督促公司加强法治建设和防范法律风险;研究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核心职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133条,建议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承接原监事会核心职责。” |
| 31.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职责、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向有关董事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职责、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向有关董事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134条,建议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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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职责、人员组成及调整。 | |||
| 32. |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135条,建议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案及审议规则。 |
| 33.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135条,建议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范围和程序。 |
| 34.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删除监事 |
| 35. | 第一百四十一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删除监事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36. | 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第八章 | 删除第八章 |
| 37. | 序号调整:原一百六十三条开始——二百一十条章节调整:原第九章开始——第十三章 | 序号调整:从原一百六十三条开始,原序号减少14得出现序号,如原一百六十三条现为一百四十九条,现共有一百九十六条章节调整:从原第九章开始,每章数减1,如第九章变为第八章,现共有十二章 | 原共13章,二百一十条现共十二章,一百九十六条 |
| 38.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其他通讯方式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其他通讯方式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 调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名称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39.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五)利润总额: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六)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五)利润总额: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六)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 删除监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 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七)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七)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