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_公司公告_锡业股份: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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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 或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完善公司套期保值内部 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 衍生品法》、国家《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财会〔2008〕7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业股份及下属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 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的套期保值业务,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境 外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向锡业股份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境内公司从事境 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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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充分 发挥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经营 目标提供支撑。

第六条 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合约交易是为了规 避现货价格波动给公司原料采购、产品销售、贸易业务等带来的风 险,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品种、交易所及境 外代理机构必须在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 外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接受国家有关部 门监管和检查。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计划的调整。境外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保值总量、最高持仓规模、资金规模、 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对于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报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论证境外套期保值 管理制度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调整,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同时报股东会批准。同时,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还负责审批季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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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套期保值策略。

第十一条 市场运营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执行和日常交易;负责指导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境外套期保 值业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境外套期保值应严格按照业务实际提出套期 保值计划,按照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流程,逐级办理套期 保值开/平仓申请流程,其内容包括阶段性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及授 权审批记录等。各单位期货交易部门按照《境外套期保值开/平仓申 请表》的指令进行交易,管理头寸,并对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文件及 交易记录进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立在本单位的境外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境外套期保 值业务有效性评价,应配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人员,负责境外套 期保值业务资金审核与调拨,对交易保证金和每日浮动盈亏情况进 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套期保值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外套期保值 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风险控制管 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风险控制的部门、人员按审计规定对境 外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合规性。 负责审查境外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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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各单位法务管理部 门、人员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合同审核、提供法律支持及 协调解决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与境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 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应保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 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相关具体业务授权范 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确定。

第十九条 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约及授权的时 限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中的规定而定。

第二十条 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 权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 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失效,应立即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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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自其授权失效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相关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境外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以生产经营的实 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为目的;套期保值计划应 列明拟选择的交易所及境外代理机构,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数量, 拟选择的期货品种及数量,所需的保证金金额等。

第二十三条 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公司正常的年度交收能力;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套期保值头寸持 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 个月。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 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连续12 个月份的套期保 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当持有期货头寸超 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委 员会,经相应决策后及时调整套期保值额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实际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超出所报年度套 期保值计划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保值量、实际使用外 汇额、下一年度的保值计划等对下一年度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预测, 并报相关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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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的境外分子公司的现货部门根据现 货交易具体情况,提出阶段性的境外套期保值需求,交由期货交易 部门或人员制定阶段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 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批准的境外套期保值策略, 由相关现货部门、期货交易部门、审计风控部分别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部门以公司认可的方式给交易人员下达 明确的交易指令,交易人员核对指令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境外套期保 值操作方案,如果符合,交易员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执行交易指令。 如果不符合,交易员暂停交易指令执行,将交易指令返回期货交易 指令发出部门,直至交易指令重新修订符合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方 可执行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交易人员与交易对方通过双方认可 的通讯方式初步确认成交。采用电话或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和确认 成交。

第三十一条 成交确认后,交易员应及时确认交易时间、交易 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交易确认人员核查交易明细表与境外代理机构发 来的成交确认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确认人员向相关现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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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发送经被授权人签字的交易确认。风 险管理人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境外套期保值计划和阶段性套期保值 方案。

第三十三条 结算人员将经确认的成交情况通知资金调拨人员 和会计核算人员,资金调拨人员依据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的资 金收付,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结算人员把结算结果通知相 关现货部门。

第三十四条 通过平仓了结期货头寸的,平仓指令按照批准的 价位和数量操作;通过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的,公司应提前对相 关现货部门、交易人员及资金调拨人员等有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 以确保交割完成。

第七章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总体遵照《云南 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中风险管理的规定,实 行由审计风控部、市场运营中心、财务管理部、证券部等部门联合 监督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制度中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员 岗位,风险管理员应独立于套期保值交易岗位,确保套期保值操作 规范,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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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境外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 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境外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

(三)审核期货交易部门的具体保值方案;

(四)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 交易方案;

(五)对境外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 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应制定、完善境外代理机构开户程序并 严格执行。公司应对境外代理机构、结算机构进行资信审查。资信 审查可以采用信用评级咨询、同行业咨询、客户群体咨询等方式进 行。

第三十八条 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约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 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合约在数量上及时间上 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应识别各环节风险,对资 金风险、网络风险、交割风险、突发事件、错单处理以及触发止损 等制定细则,明确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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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须妥善选择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及交割期,避 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 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期货从业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风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 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 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当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遇突发事件、价格出现异常 波动、境内外代理机构出现信用、法律风险时,各单位期货交易管 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套期保值管理机构 应当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步报锡业股份套期 保值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前述司法诉讼对 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及信用状况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每年对授权的及开户经纪公司进行年度评 审,对评审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章 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套期保值后台人员应每日向部门负责人 报告交易情况、持仓状况、市场信息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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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结算人员、资金调拨人员应每日向部门负责人报 告交易明细、结算盈亏状况、持仓状况、资金状况等。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应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领导每月 报告持仓头寸风险状况、信用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 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市场分析报告 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衍生品投资情况表上报公司套期保值委 员会成员。

第五十条 各单位负责风险控制的部门、人员按审计规定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本单位需要出具临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 报告需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理意见及建议,报送本单位套期保值管理 机构,并按要求报送锡业股份套期保值委员会。各单位负责风险控 制的部门根据审计规定进行合规检查,并出具合规报告。合规报告 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有效性评价。

第五十二条 市场分析报告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衍生品 投资情况表定期报送证券部,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文档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境外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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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和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5 年。

第五十四条 境外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境外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以及 交易、结算、资金和持仓状况等。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对境外期货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应 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计算机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应 及时更改计算机密码。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执行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如遇国家政 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 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 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七条 如遇停电、计算机及网络故障等使交易不能正常 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 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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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施行。因国家相 关部门、上级单位等对期货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重订等,本制 度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市场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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