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_公司公告_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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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版(经2025年8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强公司的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保密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

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五)持续关注资本市场动态、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二条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和要求,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必要的支持,相关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等;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工作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一对一沟通;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

第二十三条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筹备召开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利用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视需要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一)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公司信息披露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公司网站。

(一)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站(网址www.cydl.com.cn),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设立公开电子邮箱,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二)公司将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会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会前应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2),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尽可能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二)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组织,合理、妥善地安排考察和参观过程,应避免在考察、参观过程中使考察者、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三)公司在事前应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负责接听咨询电话的人员可就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答复投资者,对于超出公开披露信息范围的问题,应在请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予以谨慎答复。

(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其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

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将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提供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性的资助。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支付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承诺与记录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机构及个人等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二版)》(国长电制度〔20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承诺书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

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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