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 序号 | 类别 | 风险事项 |
| 1 | 生产经营 | 工商登记异常 |
| 2 | 生产经营 | 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
| 3 | 公司治理 | 治理结构不完整 |
| 4 | 信息披露 | 连续2年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 5 | 其他 | 全资子公司破产和解 |
| 6 | 其他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二)风险事项具体情况
1.工商登记异常
主办券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登记状态为迁出,且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
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子公司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的情况。限于所提供的资料范围,主办券商无法了解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资产受限情况。
3. 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3日、2025年4月14日披露《监事辞职公告》,公司两名股东代表监事提交辞职报告,至今未选任新的监事。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石松山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至今未聘任新的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4.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已连续两年未披露定期报告(2023年度、2024年度)。
5. 全资子公司破产和解
2025年12月,公司披露了《关于申请全资子公司破产和解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青岛亚通达”)拟向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实质性合并破产和解。
2026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和解的进展公告》,青岛亚通达破产和解申请已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
鉴于华铁通达已连续两年未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2023年度、2024年度),且本次申请破产和解的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和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重整和解是否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条(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法判断本次破产和解是否会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三)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
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案号 | 被执行对象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2025)京0113执590号 | 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9日 | 2025年1月15日 |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对涉及各风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子公司破产和解事项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进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事项,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2026年 3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