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或“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联科科技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
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年产
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
39,296.11 30,000.00
| 10 | |
| 合计 | |
39,296.11 3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度安排使用。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联科新材料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对于募投项目的部分支出,公司与供应商协议通过承兑汇票支付,而募集资金专户无法开具承兑汇票。因此,公司需要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
流程
(一)联科新材料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与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同,经双方洽谈确定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兑汇票等票据为合同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的签订需履行公司合同审批程序。
(二)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项目建设部门提报资金预算经审批后,填
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后,财务据此办理付款。
(三)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上述明细表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定期向募
集资金专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由专管银行将通过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其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其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联科新
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 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联科新材料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联科新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将有助于联科新材料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联科新材料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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