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7证券简称:联科科技公告编号:2025-078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序号
|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 | 802161201421109981 | 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 |
| 2 | 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 | 536902089310006 | 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 |
| 3 | 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536902317610001 | 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161201421109981,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6902089310006,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6902317610001,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