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盟股份(001220)_公司公告_世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

世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2

股票简称:世盟股份 股票代码:001220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hime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6号院8号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六年二月

特别提示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6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金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8.0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9,229.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260.864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 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G54)”,截至2026年1月2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道路运输业(G5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4.64倍。

截至2026年1月20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 扣非前EPS (元/股)2024年 扣非后EPS (元/股)T-3日股票 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4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2024年)
300873.SZ海晨股份1.27250.978224.2319.0424.77
603813.SH原尚股份-0.5081-0.503742.31N.M.N.M.
603535.SH嘉诚国际0.40060.402110.2625.6125.51
603648.SH畅联股份0.36120.358910.8930.1530.35
603713.SH密尔克卫3.57423.369364.4418.0319.13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23.2124.94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N.M.代表市盈率为负值。市盈率剔除为负值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28.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5.2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6年1月20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4.64倍,低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2024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4.94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中美关税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供应链综合物流业务主要系为跨国企业提供货物进出口物流综合服务,其中对美进出口物流业务主要为马士基系客户的锂电池出口物流业务,其报告期各期对应销售收入分别为19,035.54万元、27,648.87万元、48,992.02万元及19,678.0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56%、33.13%、47.65%及

44.19%。近年来,受中美贸易关系影响,美国政府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贸易保护措施,2024年9月美国宣布执行对中国的301关税政策,上调中国进口的锂电池、电动汽车、光伏电池组件等的进口关税,其中车用动力锂电池301关税2024年9月27日起上调至25%,非电动汽车用锂离子电池301关税于2026年1月1日起从7.5%提升至25%。2025年以来,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美国以芬太尼问题为由对自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的10%关税、以及“对等关税”中的10%关税仍在生效中,另24%的“对等关税”继续暂停实施一年。以上关税政策将影响相关商品的进出口需求,从而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物流服务需求。发行人服务马士基系客户主要涉及的储能电池适用的美国进口关税已从报告期内前三年的10.9%增加至当前的30.9%,受此影响,2025年上半年公司对马士基系客户的销售收入同比减少0.57%。考虑到储能锂电池301关税于2026年1月1日起从7.5%提升至25%,发行人对马士基系客户业务后续还将持续受到中美贸易关系及关税政策变动的进一步影响,因此发行人未来锂电池物流业务的市场需求及开展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后续美国进一步提升关税或出台其他限制政策,将对公司相关业务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可能使公司对应收入及利润减少,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主要客户收入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奔驰系客户、马士基系客户、利乐系客户、安姆科系客户、中瑞荣系客户及发那科等,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87.17%、86.50%、88.45%、87.03%,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受到客户下游终端需求波动等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主要客户的收入均存在波动。其中,受到奔驰在华生产计划变动或终端销量下滑的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奔驰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025.83万元、27,495.16万元、23,171.54万元及9,547.5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64%、32.95%、22.54%及21.44%,金额及占比皆呈现持续下滑趋势,2023年及2024年发行人对奔驰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同比下滑14.15%和15.73%,2025年1-6月奔驰在华销量降幅进一步扩大,发行人对奔驰系客户收入同比进一步下降13.40%,受此影响,发行人2025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减少2.44%。如未来奔驰系客户或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波动、同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占有率降低、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终端产品需求疲软或进一步下降,或发行人现有主要客户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实现续签,则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承运货物种类主要包括汽车零部件、锂电池、包装等,按货物计的收入集中度较高,且涉及提供货物进出口物流服务收入占比较高。2025年上半年受奔驰系客户终端销量下降以及美国关税政策等影响,发行人收入同比下降2.44%,净利润同比下降7.90%。如未来因国际形势、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原因导致相关货物的行业供需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境内外贸易政策、相关产业链全球布局变化导致发行人客户对相关货物在中国的进出口物流需求产生变化,将可能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相关业务收入及利润,发行人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四)销售较为集中及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相对较为集中,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17%、86.50%、88.45%、87.03%,向马士基系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56%、33.13%、47.65%、44.19%,客户的集中度相对较高,特别是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来源于马士基系客户的毛利占比超过50%,公司对马士基系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的采购、经营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相关业务面临的关税等中美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切入公司现有客户、现有客户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得到续签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或因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或者因技术原因等因素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下降或增速放缓的风险。

(五)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生产型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目前公司的客户群以汽车、包装品制造业的知名公司为主,承运的商品主要包括锂电池、汽车零部件、包装品等,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包括关务服务、运输服务、仓储及管理服务在内的物流服务与主要客户所在行业及产品的产销量密切相关。锂电池、汽车、包装品制造业和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景气状况会随着宏观经济周期出现波动,若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衰退、宏观环境不景气或行业政策出现不利调整或变化,将对发行人客户所在行业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六)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供应链综合物流业务为客户提供针对进出口物品的物流服务,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3.68%、67.93%、77.22%及75.59%,占比较高,且主要运输货物集中在锂电池、汽车零部件、包装品等行业。目前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部分进出口国家对于发行人承运的商品的贸易政策进行调整、限制该类商品的进出口,或相关产业链全球布局出现重大变化,相关产品全球市场格局出现重大变化等,均可能将导致发行人客户物流需求发生改变,乃至影响发行人客户生产经营,从而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国际形势及国际能源价格风险

发行人主要服务跨国生产型企业,为客户提供包括关务服务和以港口为端点的运输服务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发行人物流运输的货物中进出口货物占比较高。如俄乌战争导致未来国际贸易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的跨国企业客户业务规模受到影响、进出口货量降低。同时,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主要燃料包

括柴油、LNG等,燃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如俄乌战争局势导致柴油、LNG等主要燃料价格上涨,将提升公司及外协承运商的成本,可能造成公司盈利能力减弱。

(八)安全经营风险

公司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以公路运输为主,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是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而道路运输安全容易受到天气、路况、车况、司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较大。尽管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但由于运输过程中环境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公司仍然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延迟交付、人身伤害、货物毁损、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尽管公司已购买了较为全面的保险,但仍不能排除因保险覆盖不足而导致公司遭到客户或第三方索赔的风险,将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市场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九)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9,621.78万元、27,136.52万元、42,591.10万元、32,482.8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04%、32.52%、

41.43%、36.47%(已年化)。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会计政策充分计提坏账准备,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资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但若未来下游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发生延迟付款或无法支付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管理及回收风险。

(十)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9.95%、23.16%、24.95%、22.84%,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在现有客户维系以及新客户拓展领域保持竞争优势,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此外,如果公司业务结构以及各项成本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也将存在波动风险。同时,未来随着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行业的供求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也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5年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3号)。公司2025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92,450.20万元,较2024年下降10.08%,2025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845.81万元,较2024年下降12.70%,2025年度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27.76万元,较2024年下降15.20%,主要受马士基系客户和奔驰系客户收入下滑影响,影响因素包括马士基系客户的供应商结构变化和奔驰系客户终端业务需求下降。尽管公司合并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5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合并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75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3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世盟股份”,证券代码为“00122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2,608,64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2月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6年2月3日

3、股票简称:世盟股份

4、股票代码:00122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229.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07.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60.8648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968.1352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463,85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张经纬34,500,00037.38%2029年2月3日
海天汇荣12,500,00013.54%2027年2月3日
世盟投资5,000,0005.42%2029年2月3日
张潇冉3,000,0003.25%2029年2月3日
首新晋元5,937,5006.43%2027年2月3日
世盟经纬5,000,0005.42%2029年2月3日
经纬和君2,500,0002.71%2029年2月3日
兴承经纬686,2500.74%2027年2月3日
朱方文68,7500.07%2027年2月3日
李家圣25,0000.03%2027年2月3日
小计69,217,5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4,150,6484.50%2026年2月3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463,8520.50%2026年8月3日
网上发行股份18,458,00020.00%2026年2月3日
小计23,072,50025.00%-
合计92,290,000100.00%-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

市条件。”由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10月26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适用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3.1.2条所规定的上市标准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0,200.90万元、12,757.86万元、16,896.25万元和6,573.70万元,最近三年合计为39,855.02万元;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0,787.79万元、83,451.97万元、102,814.39万元和44,533.80万元,最近三年合计为267,054.15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me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6,921.7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经纬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5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7年3月10日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6号院8号楼50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报关业务;装卸搬运;集装箱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提供包括运输服务、仓储及管理服务、关务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G54 道路运输业”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号码010-67871866
传真号码010-67871881
互联网网址www.smi-scm.com
电子信箱contact@smi-sc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王丽琦
联系电话010-67871866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张经纬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3,450.0000通过世盟投资间接持股499.7501万股3,949.750157.06%
2杨国忠董事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通过兴承经纬间接持股7.5000万股7.50000.11%
3马雪涛董事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通过兴承经纬间接持股5.0000万股5.00000.07%
4周爵祺董事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
5彭和平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
6杨丹独立董事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
7翟昕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
8王丽琦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通过兴承经纬间接持股7.5000万股7.50000.11%
9韩军副总经理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通过兴承经纬间接持股8.5000万股8.50000.12%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经纬直接持有发行人49.84%的股份,通过世盟投资控制发行人7.22%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57.06%的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经纬,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6211973********,大专学历,毕业于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北京报关协会会长,北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副会长。1992年至1997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士兵;1997年至1999年,任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主管;1999年至2003年,任北京兴海报关服务公司经理;2003年至2017年任世盟有限曾经的子公司世盟国际总经理;2016年至2019年8月任世盟经纬执行事务合伙人兼经纬和君执行事务合伙人;2010年11月创立世盟有限,2010年11月至2014年6月,任世盟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任世盟有限董事兼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世盟有限/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股东中兴承经纬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3月,发行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兴承经纬。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兴承经纬的主要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兴承经纬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020XY05N
认缴出资额1,098.00万元
实缴出资额1,098.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明超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4号楼26层04B室
成立日期2021年3月16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兴承经纬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身份/职务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1唐明超普通合伙人项目经理48.004.373.0000
2韩军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36.0012.398.5000
3王强有限合伙人项目经理120.0010.937.5000
4王丽琦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20.0010.937.5000
5杨国忠有限合伙人董事120.0010.937.5000
6闫海艳有限合伙人财务经理80.007.295.0000
7马雪涛有限合伙人董事、结算经理80.007.295.0000
8KIM WONJU有限合伙人市场发展部部长80.007.295.0000
9张丽娜有限合伙人人事行政总监、原职工监事80.007.295.0000
10韩彦敏有限合伙人部门经理80.007.295.0000
11王健有限合伙人项目经理64.005.834.0000
12王涛有限合伙人物流运营总监40.003.642.5000
13李勇涛有限合伙人运输部经理16.001.46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身份/职务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14喻安洪有限合伙人原财务总监16.001.461.0000
15王凡有限合伙人总经理助理10.000.910.6250
16周恩钊有限合伙人原监事会主席8.000.730.5000
合计1,098.00100.0068.625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兴承经纬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兴承经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兴承经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217,500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72,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2,29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张经纬34,500,00049.84%34,500,00037.38%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海天汇荣12,500,00018.06%12,500,00013.5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世盟投资5,000,0007.22%5,000,0005.42%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4张潇冉3,000,0004.33%3,000,0003.2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首新晋元5,937,5008.58%5,937,5006.43%股票上市之日-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起12个月
6世盟经纬5,000,0007.22%5,000,0005.42%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经纬和君2,500,0003.61%2,500,0002.71%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兴承经纬686,2500.99%686,2500.7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朱方文68,7500.10%68,7500.0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李家圣25,0000.04%25,0000.03%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网下发行限售股份--463,8520.50%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69,217,500100.00%69,681,35275.5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4,150,6484.50%-
2网上发行股份--18,458,00020.00%-
小计--22,608,64824.50%--
合计69,217,500100.00%92,290,000100.00%--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4,128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张经纬34,500,00037.38%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海天汇荣12,500,00013.5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首新晋元5,937,5006.43%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世盟投资5,000,0005.42%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世盟经纬5,000,0005.42%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张潇冉3,000,0003.2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经纬和君2,500,0002.71%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兴承经纬686,2500.7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7,2940.11%-
10朱方文68,7500.0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69,289,79475.08%-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307.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28.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二)11.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1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四)15.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78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2,115.7265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即 9,229,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614,500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458,0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165074706%,有效申购倍数为6,057.86328 倍。

根据《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360,70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14,099,768.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97,294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724,232.0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614,5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29,206,0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7,294股,包销金额为2,724,232.0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0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798.6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804.3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15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8,798.69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3.8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5,785.34
审计及验资费1,754.72
律师费71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3.63
合计8,798.69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5,804.31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73元/股(按照公司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4元/股(按照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5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7-9月和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68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5年度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321590100100108259
2321590100100108493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110968593810000
475595263641000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103284939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86021110001451823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彭妍喆、邢茜

联系人:彭妍喆、邢茜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彭妍喆、邢茜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彭妍喆: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招商港口非公开发行项目、科达利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邢茜: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密尔克卫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东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经纬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8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上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前述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同时,因违反本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世盟投资、世盟经纬、经纬和君、张潇冉和常亚君作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8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对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同时,因违反本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股东海天汇荣、兴承经纬、首新晋元、朱方文和李家圣作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

对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同时,因违反本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军、马雪涛、王丽琦及杨国忠,作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8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上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前述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同时,因违反本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经纬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盟投资、张潇冉就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并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股份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2. 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述事项有新的规则,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照新的规则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天汇荣、首新晋元、世盟经纬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纬和君,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并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中减持价格届时将参考二级市场价格、减持股数不超过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企业能够减持的全部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在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期间,如届时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述事项有新的规则,本企业将严格依照新的规则执行。”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军、马雪涛、王丽琦、杨国忠,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并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本人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述事项有新的规则,本人将严格依照新的规则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就本预案而言,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C.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经纬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b. 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净利润的20%。

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等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B.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C.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等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D.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若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A.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票决议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回购股票议案。C.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D.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充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3)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五、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世盟股份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217,50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3,072,5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不超过92,290,00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较发行前相应增加,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募投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发行后公司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但从中长期看,此次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2、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世盟供应链运营拓展项目、世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世盟公司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持续进行客户资源开发和稳定客户的维护,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加,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经济效益,然而从中长期看,随着公司募投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信息化水平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也将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长足的提升。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设备采购、技术研发、人员配备等方面全方位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多年从事综合运输服务、仓储及管理服务、关务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物流运输经验。公司长期从事物流业务,对物流专用车辆装备有着丰富使用经验,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相适应。

公司十分重视人才团队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员工发展环境,对有潜质的优秀员工进行积极培养,打造一批与公司文化和经营理念高度契合,具有较高忠诚度且业务技能扎实的优秀员工团队。公司专业的管理团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人才的支撑。

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世盟供应链运营拓展项目、世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世盟公司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尽管公司已经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而谨慎的论证,并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应对措施,但是在项目实施中仍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技术替代、项目延期执行等情况,在项目完成后也可能会出现政策环境变化、客户偏好变化、市场状况变化等诸多问题,这些都有可能给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导致股东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将为公司实现降本增效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拓展现有的业务领域。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并调整了《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制定以上风险应对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张经纬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会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具体制度安排另行确定。

(6)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会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具体制度安排另行确定。

(5)如公司未来实行股权激励,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如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经纬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情形之日后,依法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承诺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以及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约担保,若

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分红及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或者裁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以及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分红及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承诺仅供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果本所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本所因此要承担责任的,本所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经纬及其近亲属张潇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一步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上市为止(以上述日期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经纬承诺

“1、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6)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4、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单位/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单位/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单位/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单位/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6、本单位/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单位/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及经穿透后的股份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及经穿透后的股份最终持有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其他影响发行人控股权清晰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五)发行人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下列情形:1、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具体包括:(1)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2)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3)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4)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2、违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情形;(六)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经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潇冉就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本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天汇荣、首新晋元、世盟投资、世盟经纬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纬和君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本企业已向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本企业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间接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常亚君及其一致行动人常亚琴、叶承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叶承圣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宜承诺“1、本人已向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本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本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受理后至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不进行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经纬,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盟投资、张潇冉就业绩下滑延迟股份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同)出现下滑情况的,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出现下滑情况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出现下滑情况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本人/本单位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同时,因违反本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做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