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第一章总则 |
| 1 | 第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7.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四)过半数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修订完善。 |
|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
| 2 |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九)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的提案;(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二十)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的提案;(十二)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条、本行《章程》第六十条调整股东会职权。 |
|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3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 |
| 4 |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修订,由审计委员会承继监事会职责。 |
| 5 | 第十六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六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修订,由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承继监事会职责。 |
| 6 |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一条,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并完善表述。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7 | 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二条,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并完善表述。 |
| 8 |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三条,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 |
|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9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二十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修订。 |
| 10 | 第二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 第二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和本行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述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述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章程》修订完善。 |
| 11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款所称公告,应按规定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及本行官网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照会议公告的时限要求,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款所称公告,应按规定时间,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及本行官网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照会议公告的时限要求,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 完善表述。 |
| 12 |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删除部分条款。 |
| 13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者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八条和本行《章程》修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
| 14 | 第二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和本行《章程》调整相关表述。 |
| 15 |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简化个人股东参会资料要求。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16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签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修订。 |
| 17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条修订。 |
| 18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修订,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19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含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九条及本行《章程》修订。 |
| 20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记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与原六十一条合并,删除本条。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1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条修订。 |
| 第六章股东会表决 |
| 22 |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结合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限制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结合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 修改股东会相关表述,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第二款,《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进行修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3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本行年度报告;(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修订。 |
| 24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债券或上市;(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六)回购本行的股份;(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八)罢免独立董事;(九)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债券或上市;(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六)回购本行的股份;(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八)罢免独立董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及本行《章程》修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5 | 第四十九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五条修订。 |
| 26 |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 |
| 27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九条修订。 |
|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公告 |
| 28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六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条修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29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 根据本行《章程》修订。 |
|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 30 | 第六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无效。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六十五条本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无效。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七条修订完善。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本行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31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交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交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 根据《公司法》,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完善表述。 |
| 第九章附则 |
| 32 |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完善表述。 |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规则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只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只将“或”调整为“或者”;只调整条款编号或者标点,为阅读简便,未填入修订对照表一一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