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_公司公告_农心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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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如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披露。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第十三条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

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含

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传签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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