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深交所互动易;
4、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现场参观;
7、公司网站;
8、路演及其他。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通过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尽可能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四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董秘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对方提供的文档等。第二十一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2、经深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