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001234)_公司公告_泰慕士: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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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如有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9)法律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

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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