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001234)_公司公告_泰慕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

泰慕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 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在子公司领取的,按照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50%。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按季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 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和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 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 方案。

第十八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 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 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6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