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证券简称:博菲电气公告编号:2025-103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
2025年
月
日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7.2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2.98元/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4人鉴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
月
日为授予日,以
12.98元/股的价格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由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采用的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博菲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4.2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3.4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4%;预留
6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
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6%。
5、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98元/股(调整后)。
6、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授予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
月
日及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9月30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以2022年-2024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在公司内部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于2025年
月
日公告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9)。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16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67.20万股
(三)预留授予价格:12.98元/股
(四)预留授予人数:
人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分配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人) | 67.20 | 19.76% | 0.78% | |
| 合计 | 67.20 | 19.76% | 0.78% | |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2月16日,经测算,授予的
67.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1,415.9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详见下表:
| 激励总成本(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 1,415.90 | 1,061.93 | 353.98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16日,以12.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
67.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