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龙股份(001257)_公司公告_盛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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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股票简称:盛龙股份 股票代码:001257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木棉路19

号1幢5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2026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835,950,817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3,694.79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7.4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盛龙股份所属行业为“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截至2026年3月1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9.85倍。

截至2026年3月17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4年)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4年)601958.SH 金钼股份 21.12 0.9244 0.9133 22.85 23.12603993.SH 洛阳钼业 19.42 0.6325 0.6132 30.70 31.67601390.SH 中国中铁 5.72 1.1296 0.9854 5.06 5.80

均值-全部 19.54 20.20均值-剔中铁 26.78 27.40数据来源:Choice,数据截至2026年3月17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计算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中国中铁。

本次发行价格7.8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9.11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7.4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9.85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出口管制及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关系与争端呈现常态化、复杂化趋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对11类钼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于2025年2月针对符合特定型号的钼粉及其生产技术实施专项出口管制;同时部分国家持续强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工具,妄图通过加征关税、实体清单限制等单边措施重构贸易秩序,可能导致钼及下游钢铁等行业经贸环境波动加剧,进而影响国际国内市场供需结构。建议投资者关注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及国际贸易摩擦可能导致的政策性风险。

(二)钼矿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钼精矿及钼铁,属于钼行业产业链上游。钼产品价格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和矿山开采情况、货币政策和汇率变动、行业政策和法规等多重因素影响。

根据历史钼价情况和有色金属行业周期性波动规律,钼行业的一轮市场周期约持续5-10年,具体时长主要受结构性需求变化和供给端滞后性改变共同驱动。2016-2021年的钼价缓慢抬升周期约持续5年,2022年以来,钼价进入新一轮景气周期。截至目前,本轮钼市周期仍处于中早期阶段,并有望形成长期震荡上涨走势。

结合公司2024年度的实际收入利润情况,以公司2024年钼精矿平均售价3,373.14元/吨度为基础,测算当钼精矿价格每变动100元/吨度时,对公司2024年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财务指标

2024年度实

际金额

钼价每变动100元/吨度(含税,即2.96%)的影

测算假设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钼精矿 197,078.16 5,842.57

以2024年钼精矿平均售价3,373.14元/吨度为基准进行测算,假设销量不变

钼铁 85,152.82 2,524.44

根据市场经验,钼铁、氧化钼单价与钼精矿同幅度变动,假设销量不变氧化钼 2,737.83 81.17铜精矿 589.85 - 假设铜精矿收入不变其他业务收入 810.06 - 假设其他业务收入不变

合计 286,368.72 8,448.18 --

营业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加工费及租赁

86,348.93 1,917.42

以2024年实际加工费和对应的市场价,及合同约定的最低加工费和对应的市场价为基础,假设加工费的变动和钼精矿市场价的变动成正比其他类型成本

53,592.08 -

假设其他类型主营业务成本不变其他业务成本 410.64 - 假设其他业务成本不变合计 140,351.65 1,917.42 --税金及附加 25,495.91 752.16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

销售费用 367.70 10.85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管理费用 11,269.96 332.48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研发费用 5,777.69 170.45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其他利润表科目(支出以负数

列示)

-99.35 -

假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其他利润表科目不变利润总额 103,006.46 5,264.83 --注:此处测算金额仅用于测算未来钼价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不构成盈利预测。

基于测算假设,钼价每变动100元/吨度(含税,即2.96%),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为5,264.83万元,占2024年度实际利润总额之比为5.11%。

根据我国年均钼精矿价格及国内钼消费量计算的近10年(2016-2025年)加权平均钼精矿价格为2,446.86元/吨度,近5年(2021-2025年)加权平均钼精矿价格为3,209.89元/吨度。

结合上文钼精矿价格每变动100元/吨度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按照近10年加权平均价格2,446.86元/吨度进行测算,公司利润总额为54,239.24万元,较2024年实际情况下降47.34%;按照近5年加权平均价格3,209.89元/吨度进行测算,公司利润总额为94,411.41万元,较2024年实际情况下降8.34%。

随着我国产业转型与技术变革加速,钼的终端应用领域如高端装备制造、石

油化工、船舶制造、新能源、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行业快速发展,我国对钼矿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叠加钼产品产能释放较慢的行业特性,钼矿产品预计在未来继续保持供需缺口,支撑钼行业整体保持较高景气度。我国钼矿产品价格还受到地缘政治因素、短期扰动因素等影响,不排除钼产品价格短期内下降的可能性;但基于钼行业供需缺口情况,从长期来看,钼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波动风险。公司未来将通过“以量补价”“降本增效”等方式降低钼矿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仍可能面对重大安全事件、产业政策、国际环境和资源条件重大变化等极端或系统风险导致的钼矿产品价格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的风险。

(三)资源储量勘查核实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风险

作为资源型企业,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矿业权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为实现打造百年矿企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勘查找矿并推进实施资源战略。

公司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是由专业地质勘查单位编写,通过了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储量评审备案,其资源储量估算具有严格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复杂性,受限于勘查技术、业务经验等的影响,资源储量核实结果与实际储量及可开采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四)外部选厂合作稳定性风险

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公司的主力在产矿山南泥湖钼矿将达到50,000吨/天的矿石开采量,但龙宇钼业自有选厂选矿能力与矿山采矿能力存在一定差距。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外部选厂,通过委外加工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弥补自有选矿能力不足劣势。如果未来公司合作的外部选厂无法保证长期稳定合作甚至不再与公司合作,可能会导致公司现有选厂的产能将无法满足采场的生产需求,在短时间内影响公司选矿能力,从而影响钼精矿产量。

(五)产品结构多元化欠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钼行业毛利率较高的产业链上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

钼精矿和钼铁,产品结构的多元化方面有所欠缺,产品较为单一,受到钼金属价格波动影响的风险较大。

(六)钢铁行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钢铁行业作为钼最重要的初级消费领域,钢铁行业产业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粗钢、特钢的结构性变化,进而引发钢铁行业对钼的需求变动。2025年9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目标是“2025—2026年,钢铁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左右,经济效益企稳回升,市场供需更趋平衡,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钢铁行业在严禁新增产能、压减产量的同时,将积极推动产品结构向高性能、高附加值方向转型。钼是特钢生产的必备原材料,而粗钢生产则与钼无关,这一政策导向将推动高端钢材(如高性能轴承钢、齿轮钢、工模具钢等)占比提升,从而增加单位钢耗钼量,短期内有望刺激钢铁行业对钼的需求增长;然而钢铁行业“普钢转特钢”结构转型已持续多年,且高端钢材下游终端应用领域需求受宏观经济及科技发展等因素影响,其对钼需求的拉动作用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钢铁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终端消费领域政策有所变化,可能导致下游领域对钼需求的增长放缓甚至下降,进而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67%、59.94%、50.99%和48.08%,主要受到钼金属等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委托加工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内,钼价总体呈上升趋势,但部分年度之间钼价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之比较低,且生产环节中单位产量耗用的辅料、耗材金额基本保持稳定,单位成本变动主要受委托加工生产占比提升的影响;钼价和单位成本变动导致报告期内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

若未来钼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或生产成本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主板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6〕38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盛龙股份”,证券代码“00125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3,694.798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3月3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31日

(三)股票简称:盛龙股份

(四)股票代码:0012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3,595.081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50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694.7988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9,900.2829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499,99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8个月;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355.2014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3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30%。

(十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 41,166.6264 22.42 2029/4/2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SS) 31,904.1774 17.38 2029/4/2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S) 29,845.7622 16.26 2029/4/2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SS) 23,710.7790 12.91 2027/3/31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SS) 6,557.3770 3.57 2027/3/31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913.1125 3.22 2027/3/31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01.6393 3.21 2027/3/31栾川县诚志实业有限公司 5,598.4308 3.05 2027/3/31栾川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 2,963.7600 1.61 2027/3/31栾川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 2,634.5310 1.43 2027/3/31洛阳栾川双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975.9332 1.08 2027/3/31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 1,639.3442 0.89 2029/4/2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SS) 1,639.3442 0.89 2027/3/31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644.2645 0.35 2027/3/31小计

162,095.0817 88.29 -首次公开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9.4884 0.11 2027/3/31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73.6572 0.15 2027/3/31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668.2385 1.45 2027/3/31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693.7420 0.38 2027/9/30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533.6477 0.29 2027/9/30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93.7420 0.38 2028/3/3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693.7420 0.38 2028/3/3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93.7420 0.38 2028/3/31小计6,449.9998

3.51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159.7488 1.72 2026/3/31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355.2014 0.74 2026/9/30网上发行股份

10,535.0500 5.74 2026/3/31小计

15,050.0002 8.20-合计

183,595.0817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

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规定,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2025年1-6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376.36 75,680.18 61,918.23 34,388.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762.72 75,121.14 61,388.04 34,508.9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

59,762.72 75,121.14 61,388.04 34,388.7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406.54 106,952.95 45,039.73 34,672.88营业收入 228,910.00 286,368.72 195,739.82 191,141.12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公司符合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Luoyang Shenglong Mining Group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62,095.081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卢幼霞成立日期 2020年12月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3年9月28日住所 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8号科技大厦22楼2211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钼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业务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邮政编码 471000电话 0379-61896688传真 0379-61896688互联网网址 www.lyslgf.cn电子信箱 slgsdshbgs@163.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黄利娟(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379-61896688

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1 卢幼霞

董事长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2 严俊

董事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3 张斌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4 张腾

董事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5 马柏穗

董事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6 刘长伟

董事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7 徐浩

董事

2024.01.30~2026.09.25 - - - - 无

8 段馨荷

职工代表

董事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9 王选毅

独立董事

2024.10.08~2026.09.25 - - - - 无

10 曹兰英

独立董事

2024.04.07~2026.09.25 - - - - 无

11 聂兴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2024.01.30~2026.09.25 - - - - 无

12 程晨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2024.01.30~2026.09.25 - - - - 无

13 朱培元

独立董事

2024.01.30~2026.09.25 - - - - 无

14 王二军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 - - - 无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15 张保民

党委副书记

- - - - - 无

16 张有

副总经理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17 吴纪卫

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18 黄利娟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2023.09.26~2026.09.25 - - - - 无

(一)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5名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中的程晨、聂兴信、张斌组成。除资产管理计划外,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未持有公司债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卢幼霞 董事长 国晟集团 2023.09.26~2026.09.252 严俊 董事 国晟集团 2023.09.26~2026.09.253 张斌

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

有色集团 2023.09.26~2026.09.254 张腾 董事 洛阳城建 2023.09.26~2026.09.255 马柏穗 董事 天业投资 2023.09.26~2026.09.256 刘长伟 董事 天业投资 2023.09.26~2026.09.257 徐浩 董事 建信投资 2024.01.30~2026.09.258 段馨荷 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3.09.26~2026.09.259 王选毅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4.10.08~2026.09.2510 曹兰英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4.04.07~2026.09.2511 聂兴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 2024.01.30~2026.09.2512 程晨 独立董事、审董事会 2024.01.30~2026.09.25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计委员会成员13 朱培元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4.01.30~2026.09.25

上述董事简历如下:

1、卢幼霞

卢幼霞,女,196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河南大学,中级会计师。

1998年9月至2002年7月,历任河南省洛阳市石化局科员、副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4年1月,任河南省洛阳市经贸委财务审计科副科长;2004年1月至2019年8月,历任洛阳市国资委副科级干部、产权综合管理科科长、产权管理科科长、副调研员;2010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任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任国晟集团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党委书记;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长;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书记兼董事长;2024年1月至今,任国晟集团党委副书记。

2、严俊

严俊,男,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级会计师。

1989年3月至2002年4月,历任洛阳栾川钼业公司核算员、工程公司副科长、科长;2002年4月至2008年5月,历任洛钼集团审计处副处长、经营计划处副处长;2008年2月至2017年3月,历任洛阳国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长、部长;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洛阳矿业集团汝阳天鑫矿业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2月至11月,兼任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9月至2017年2月,历任嵩县有色董事长、董事;2011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有色集团财务总监;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任有色集团

党委委员;2014年4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董事;2016年12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副书记;2023年4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副书记;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副书记兼董事及总经理。

3、张斌

张斌,男,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助理工程师、AFP金融理财师。

2005年4月至2008年1月,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渠道经理;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业务部经理;2012年6月至2018年5月,任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行长;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河南信息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发行总监;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任河南小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负责人;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企业金融部经理;2021年4月至6月,任洛阳农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任洛阳农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兼任洛阳农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任洛阳国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董事长及总经理;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任有色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任有色集团党支部书记;2024年9月至今,任有色集团总经理。

4、张腾

张腾,男,199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南阳理工学院。

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任洛阳城建财务融资部职员;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任洛阳城建财务融资部主管;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洛阳城建财务融资部副经理兼盛龙股份董事;

2024年8月至今,任洛阳城建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洛阳城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5年8月至今,任国晟天诚(洛阳)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马柏穗

马柏穗,女,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1993年10月至1995年8月,任栾川县商业局干部;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任栾川县石庙乡政府干部;1996年1月至2001年1月,任栾川县秋扒乡政府副乡长;2001年1月至2006年1月,任栾川县陶湾镇党委副书记;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任栾川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栾川县妇女联合会主席;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任栾川县石庙镇党委副书记兼镇长;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任栾川县石庙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任栾川县石庙镇党委书记;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任栾川县城关镇党委书记;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任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兼主任;2022年8月至今,任龙宇钼业副总经理;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

6、刘长伟

刘长伟,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1995年8月至1999年6月,任栾川县成人中专教师;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任栾川县信访局干部;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任栾川县狮子庙镇武装部副部长;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任栾川县合峪镇副镇长;2003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栾川县合峪镇党委副书记;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栾川县合峪镇镇长;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栾川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局长;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任龙宇钼业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今,任龙宇钼业副总

经理;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

7、徐浩

徐浩,男,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

2013年7月至2019年3月,历任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任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新兴行业投资部高级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广西柳钢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任唐山钢铁集团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2024年2月至今,任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先进制造投资部高级经理;2024年6月至9月,任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8、段馨荷

段馨荷,女,199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有色集团人事专员;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人事主任;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任有色集团人事高级主管;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职工代表董事;2023年5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董事会办公室经理;2023年7月至9月,兼任盛龙有限职工代表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龙宇钼业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会办公室经理兼职工代表董事;2025年3月至今,任正龙矿业董事长。

9、王选毅

王选毅,男,196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

1990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洛阳栾川钼业公司冷水选矿部门技术员;1991

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洛阳栾川钼业公司实验室主任;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洛钼集团技术中心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7月,任洛钼集团选矿一分公司副经理;2007年8月至2016年12月,任洛钼集团钨业选矿二分公司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塔中矿业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洛阳毅流选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10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10、曹兰英曹兰英,女,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河南大学,教授。

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任洛阳工学院人事处科员:1994年2月至2002年8月,任洛阳工学院工商学院讲师;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河南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2009年9月至2021年2月,任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任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2022年9月至今,任河南科技大学商学院教授;2024年4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11、聂兴信

聂兴信,男,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武汉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公司技术员、助理工程师;2003年4月至今,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2024年1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12、程晨

程晨,男,198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任郑州大学会计系讲师;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任郑州大学副教授、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2023年12月至今,任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2024年5月至今,任郑州大学教授。

13、朱培元

朱培元,男,198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律师。

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任北京吉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务;2015年7月至2019年8月,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任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8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伙人;2024年1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除资产管理计划外,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未持有公司债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严俊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总经理:2023.09.26~2026.09.252 王二军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3 张保民 党委副书记 -4 张有 副总经理 2023.09.26~2026.09.255 吴纪卫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2023.09.26~2026.09.256 黄利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3.09.26~2026.09.25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严俊

请参照本节之“(一)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

2、王二军

王二军,男,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高级工程师。

1991年7月至2007年5月,历任河南洛宁上宫金矿有限公司技术员、工程师、选厂厂长、技术科长、人事科长、副矿长;2007年5月至2011年11月,

任力泰矿业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7年3月,兼任洛阳坤博矿物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20年4月,兼任嵩县有色总经理、董事;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有色集团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9年1月,历任大石门沟金矿董事长、董事;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历任有色经投董事长、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任洛阳有色矿业集团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及监事会主席;2023年4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2023年7月,任盛龙有限监事会主席;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

3、张保民

张保民,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1982年5月至1985年7月,任义马矿务局耿村煤矿职工;1985年7月至1986年6月,任新安县贸易中心职工;1986年6月至2008年4月,历任洛阳市建筑陶瓷厂厂长助理、副厂长;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历任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部长;2011年2月至11月,兼任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及副董事长;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助理;2014年5月至2021年9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任洛阳建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任洛阳国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兼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任有色集团董事;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副书记;2023年4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副书记;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副书记;2024年1月至今,兼任盛龙股份研究院院长。

4、张有

张有,男,196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毕业于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地质勘察工程师。1990年7月至1998年1月,历任河南省栾川县三合金矿地质测量技术员、地测科副科长、地测科科长、主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任河南省栾川县康山金矿总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1年3月,任河南省栾川县三合金矿副矿长;2001年3月至2005年1月,任栾川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副经理;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任慈利县恒昌镍钼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任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矿长;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任龙宇钼业主管;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兼任河南永丰钼业有限公司技术主管;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事业部技术主管;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任有色集团技术部工程师;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任有色集团技术部部长;2015年6月至2022年8月,兼任洛阳建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副总经理;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副总经理。

5、吴纪卫

吴纪卫,男,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1992年7月至2002年11月,历任河南洛宁上宫金矿坑口、矿劳人科职工、副科长;2002年11月至2006年9月,历任河南洛宁上宫金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任洛阳坤宇矿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副主任;2007年8月至2014年7月,历任洛阳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三官庙金矿矿长兼支部书记;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历任洛阳锦桥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任河南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支书记;2018年1月至4月,任有色集团生产技术安全部副部长兼机关支部书记;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2020年1月至2024年3月,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3年4

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委员;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

6、黄利娟

黄利娟,女,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995年8月至2005年4月,任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任洛阳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项目经理;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任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内审主管;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任有色集团财务部副部长;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任有色集团财务部部长;2018年2月至7月,任有色集团工会副主席;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任有色集团审计和企业管理部部长兼工会副主席;2019年7月至2023年11月,任洛阳建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有色集团总会计师和工会主席;2023年7月至9月,任盛龙有限财务总监兼工会主席;2023年9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国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1,166.62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966%;通过公司第二大股东有色集团和公司第三大股东洛阳城建间接控制61,749.93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0949%。国晟集团合计控制公司102,916.56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4915%,系公司控股股东。有色集团、洛阳城建为国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因洛阳工控集团与国晟集团同为洛阳市国资委直接持股100.00%的子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发行人亦将洛阳工控集团认定为国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国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4,555.910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502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洛阳市国资委系公司股东国晟集团、有色集团、

洛阳城建与洛阳工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洛阳市国资委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公司成立以来,洛阳市国资委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国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11-05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0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7号市民中心西塔楼7楼

股东构成 洛阳市国资委持股100.00%主营业务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并管理

有色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04-02注册资本 54,804万元实收资本 54,804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1幢10-B

股东构成 国晟集团持股100%主营业务 矿业投资及矿业相关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洛阳城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06-24注册资本 495,678.31万元实收资本 495,678.31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A座1905室

股东构成

国晟集团持股91.4122%;河南省财政厅持股8.5878%主营业务 项目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洛阳工控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10-23注册资本 1,000,000.00万元实收资本 1,000,000.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8号洛阳日报社报业集团8层

股东构成 洛阳市国资委持股100.00%主营业务 投资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

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SS)

41,166.6264 25.3966 41,166.6264 22.4225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SS)

31,904.1774 19.6824 31,904.1774 17.3775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SS)

29,845.7622 18.4125 29,845.7622 16.2563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SS)

23,710.7790 14.6277 23,710.7790 12.914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

司(SS)

6,557.3770 4.0454 6,557.3770 3.571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5,913.1125 3.6479 5,913.1125 3.220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01.6393 3.6409 5,901.6393 3.2145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8 栾川县诚志实业有限公司 5,598.4308 3.4538 5,598.4308 3.049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9 栾川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 2,963.7600 1.8284 2,963.7600 1.614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10 栾川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 2,634.5310 1.6253 2,634.5310 1.4350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洛阳栾川双丰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

1,975.9332 1.2190 1,975.9332 1.0762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SS)

1,639.3442 1.0113 1,639.3442 0.8929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SS)

1,639.3442 1.0113 1,639.3442 0.8929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644.2645 0.3975 644.2645 0.3509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 - 199.4884 0.108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273.6572 0.1491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

公司

- - 2,668.2385 1.453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

- - 693.7420 0.3779

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

- - 533.6477 0.2907

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20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693.7420 0.3779

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 693.7420 0.3779

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 - 693.7420 0.3779

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23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355.2014 0.7381

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小计 162,095.0817 100.0000 169,900.2829 92.540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3,159.7488 1.7210 无2 网上发行股份 - - 10,535.0500 5.7382 无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小计 - - 13,694.7988 7.4592 -总股本 162,095.0817 100.0000 183,595.0817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16,877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1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 41,166.6264 22.4225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2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SS) 31,904.1774 17.3775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3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S) 29,845.7622 16.2563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4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SS) 23,710.7790 12.914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5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SS) 6,557.3770 3.571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5,913.1125 3.2207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901.6393 3.2145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8 栾川县诚志实业有限公司 5,598.4308 3.049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9 栾川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 2,963.7600 1.614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10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668.2385 1.4533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合计 156,229.9031 85.0948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4,731,4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2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768,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7.8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49.999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994,884 15,599,992.88 12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736,572 21,399,993.04 123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6,682,385 208,656,250.70 12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

6,937,420 54,250,624.40 18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

5,336,477 41,731,250.14 186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937,420 54,250,624.40 24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

属企业

6,937,420 54,250,624.40 248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937,420 54,250,624.40 24

合计 64,499,998 504,389,984.36 -注:1、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了2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为“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和“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5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1月19日

备案时间:2026年1月27日

备案编码:SBPV33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1,950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1,560万元(不含管理费)

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证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万元)

的持有

比例1 郭宗育 企业管理部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2 李豆豆 财务融资部经理、龙宇钼业董事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3 王道东 纪检审计部部长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4 裴东东 党群人事部部长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5 蒋明明 战略规划部经理、龙宇钼业董事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6 崔家榕

总经理办公室经理、龙鑫钼业董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7 段馨荷

盛龙股份董事、董事会办公室经理、机关党支部书记、正龙矿业董事长、龙宇钼业董事

盛龙股份 2021.10 核心员工 50 2.56%8 冯振贤 纪检审计部副部长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9 贺 询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0 张少勇

企业管理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1 田立安 企业管理部副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2 袁伟东

战略规划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3 刘一宏 财务融资部副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4 李云超 党群人事部副部长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5 许艺献 党群人事部副部长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6 韩正伟 研究院研究员 盛龙股份 2025.07 核心员工 50 2.56%17 梁俊奇 研究院研究员 盛龙股份 2025.04 核心员工 50 2.56%18 程 浩 销售分公司副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50 2.56%19 张好典 销售分公司副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8 核心员工 50 2.56%20 李家东

南泥湖矿山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技术中心采矿研究室主任

龙宇钼业 2008.07 核心员工 50 2.56%21 李思义

总经理助理、小庙岭选厂党总支

书记、总经理、正龙矿业董事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22 孙鹏宇 尾矿库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23 庞俊峰

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党群工作

部部长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24 张继银

纪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生态环

境管理部经理

龙宇钼业 2021.03 核心员工 50 2.56%25 赵贺茹 财务部经理 龙宇钼业 2020.07 核心员工 50 2.56%26 郭振华 供销部经理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27 郝旭军

龙宇钼业董事、机关二支部书记、

企业管理部经理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28 薛 浩

技术中心副主任、选矿研究室主任、小庙岭选厂党总支委员、副

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10.07 核心员工 50 2.56%29 邓金迪 尾矿库副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06.07 核心员工 50 2.56%

30 张莱庆

宝华山选厂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永达矿业董事

龙宇钼业 2007.07 核心员工 50 2.56%31 党国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丰汇矿业 2024.07 核心员工 50 2.56%32 聂永祥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永达矿业 2024.07 核心员工 50 2.56%33 李海江 永达矿业董事、总经理 永达矿业 2010.03 核心员工 50 2.56%34 潘 攀 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 龙兴科技 2024.05 核心员工 50 2.56%35 毕磊鲜 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 龙兴科技 2024.05 核心员工 50 2.56%36 杨世俊 财务总监 龙兴科技 2025.03 核心员工 50 2.56%37 刘 峰 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 龙鑫钼业 2022.01 核心员工 50 2.56%38 李寿松 副总经理 龙鑫钼业 2018.03 核心员工 50 2.56%39 常少斌 党支部委员、财务总监 龙鑫钼业 2022.01 核心员工 50 2.56%

合计 1,95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3、龙宇钼业、龙鑫钼业、丰汇矿业、永达矿业、龙兴科技均为发行人子公司,参与人均与盛龙股份或

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由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4、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金额为1,560万

元。

2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2,1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6年1月19日备案时间:2026年1月27日备案编码:SBPV34投资类型:权益类募集资金规模:2,140万元认购资金上限:2,140万元(不含管理费)管理人: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

有比例1 严 俊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2 王二军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3 张保民 党委副书记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4 吕西良 党委委员 盛龙股份 2025.09 核心员工 120 5.61%5 张 有 副总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6 吴纪卫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7 黄利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

会主席

盛龙股份 2023.04 高级管理人员 120 5.61%8 侯先锋 研究院副院长 盛龙股份 2025.03 核心员工 100 4.67%9 顿 兵

销售分公司经理、龙宇钼业

董事

盛龙股份 2023.06 核心员工 100 4.67%10 代启安

龙宇钼业董事、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17.10 核心员工 100 4.67%11 代留超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龙宇钼业 2022.08 核心员工 100 4.67%12 晁彦德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技术

中心主任

龙宇钼业 2021.05 核心员工 100 4.67%13 马柏穗 盛龙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22.08 核心员工 100 4.67%14 刘长伟 盛龙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龙宇钼业 2018.01 核心员工 100 4.67%15 王小军 财务总监 龙宇钼业 2023.11 核心员工 100 4.67%16 张海江 党委委员、安全总监 龙宇钼业 2022.03 核心员工 100 4.67%17 符 钾 副总经理、龙鑫钼业董事 龙宇钼业 2024.04 核心员工 100 4.67%18 王向阳

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

经理

龙兴科技 2024.05 核心员工 100 4.67%19 葛虎胜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龙鑫钼业 2022.01 核心员工 100 4.67%20 陈天修

党支部委员、龙鑫钼业董

事、总经理

龙鑫钼业 2023.08 核心员工 100 4.67%合计 2,14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3、龙宇钼业、龙鑫钼业为发行人子公司,参与人均与盛龙股份或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由劳动关

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盛龙股份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董事、董事长的选举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限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参与战略配售的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8个月;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1,5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7.8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6.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数计算);

(二)16.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数计算);

(三)19.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四)18.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6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4,731,4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2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768,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7.8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499,99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203.25278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0,200,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149,502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5,350,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376148529%,有效申购倍数为2658.52429倍。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514.9502万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股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4,865,13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85,365万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5,365股,包销金额为3,795,554.30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1,269.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6,860.56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121305_B02号”《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11,269.44保荐及承销费用 8,627.12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2.36律师费用 449.53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6.0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4.39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合计数和分项数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6,860.5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9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1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已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21305_B03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安永华明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5年度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121305_B01号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变动比例资产总额 766,619.17 689,014.24 11.26%负债总额 198,071.93 214,240.51 -7.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567,180.96 472,998.23 19.91%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变动比例营业收入 350,251.28 286,368.72 22.31%营业利润 120,091.21 103,761.91 15.74%利润总额 120,100.77 103,006.46 16.60%净利润 87,982.61 75,419.17 16.6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8,391.83 75,680.18 16.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87,019.24 75,121.14 15.84%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59.11 106,952.95 -15.05%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2.31%,主要系钢铁行业“普钢转特钢”转型,下游客户对钼的需求稳步增长,带动主要产品钼精矿、钼铁量价齐升所致。

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5.84%,主要系受收入规模增长的影响。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

主要系公司于2025年8月-11月对自有选厂小庙岭选厂进行1.5万吨技术改造,营业成本中包含了6,905.97万元的停工成本,导致2025年度毛利率较2024年度小幅下降。

公司202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15.05%,主要系结算支付应付账款等经营性负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盛龙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

际广场支行

410501686508098888882 盛龙股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

洛龙区支行

9410370130638499993 盛龙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 16126101049999993

洛阳龙鑫钼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

际广场支行

410501686508099666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国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电话 021-55518594传真 021-55518594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刘佳辰、邬海波项目协办人 雷迪项目组成员

徐荣健、张毅、王子淳、张梓煜、戴望、吴超、刘丽君、黄璇、何畏、陈姝羽、徐洪飞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国投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佳辰、邬海波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佳辰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紫金矿业2018年向不特定对象增发A股股票、紫金矿业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水晶光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广晟有色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刘佳辰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邬海波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新材料行业组负责人、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悉尼大学金融硕士,2007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小商品城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华鲁恒升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洛阳钼业H股回归A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北信源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雪榕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华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棕榈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同力股份2020年精选层公开发行、熙菱信息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广晟有色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邬海波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刘佳辰先生、邬海波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9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9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9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

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9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

得发行人股份/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其他股东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

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减持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减持信息披露:如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减持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减持信息披露:如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减持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减持信息披露:如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减持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减持信息披露:如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 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减持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减持信息披露:如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三、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若净利润为正);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若净利润为正);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若净利润为正);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若净利润为正);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实际控制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敦促发行人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

促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单位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单位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单位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单位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二、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的,在该等事实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后,本人将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未从

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来

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

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如因本单位或

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单位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如

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

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如

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洛阳市国资委对力泰矿业事项出具的专项承诺函

“1、洛阳矿业集团力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泰矿业”)为洛阳市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为钼、钨、金、铅、锌、莹石、石英矿产品的加工销售,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但力泰矿业未实际经营,未取得能够开展有色金属采选相关的资质,无采矿权证。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力泰矿业有一项采矿权的变更手续未完成,因此一直存续。

2、如力泰矿业后续取得采矿权证,洛阳市国资委将督促洛阳有色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确保上述情形发生起的36个月内,将力泰矿业的股权或该采矿权出售给发行人,或出售给洛阳市国资委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确保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6、有色集团针对力泰矿业事项出具的专项承诺函

“1、有色集团控制的洛阳矿业集团力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泰矿业”)目前经营范围为钼、钨、金、铅、锌、莹石、石英矿产品的加工销售,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但力泰矿业未实际经营,未取得能够开展有色金属采选相关的资质,无采矿权证。力泰矿业的存续,主要是其根据历史遗留原因,力泰矿业未完成一项采矿权的变更手续。

2、如力泰矿业后续取得采矿权证,有色集团将确保上述情形发生起的36个

月内,将力泰矿业的股权或该采矿权出售给发行人,或出售给洛阳市国资委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确保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效。”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承担责任;

(二)不得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若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

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向投资者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原因;

(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6、其他股东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

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四)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

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若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

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十)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承诺函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其他股东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其他股东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单位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5. 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单位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5. 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单位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5. 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单位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5. 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被本单位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5. 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三)关于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5、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十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十五)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进一步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十六)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不进行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现承诺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七)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单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单位之间完全独立。

3、本单位向发行人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1、保证本单位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发行人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单位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3、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1、保证发行人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3、保证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单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单位之间完全独立。

3、本单位向发行人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1、保证本单位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发行人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单位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3、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1、保证发行人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3、保证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单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单位之间完全独立。

3、本单位向发行人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1、保证本单位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 保证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发行人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单位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3、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1、保证发行人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3、保证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工控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单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单位之间完全独立。

3、本单位向发行人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1、保证本单位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发行人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单位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3、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1、保证发行人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3、保证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1、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关于股东穿透的信息披露承诺

1、控股股东国晟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色集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

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洛阳城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4、5%以上股东天业投资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5、其他股东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十九)中介机构依法赔偿的承诺

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作为盛龙股份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盛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此承诺:

如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单位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永华明会计师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21305_B01号)。 (2)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121305_B01号)。 (3)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121305_B02号)。 本承诺函仅供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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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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