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001258)_公司公告_立新能源:对外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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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对外融资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办法

202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风险。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三章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公司债务性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的行为除外)决策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或达到前述标

准后又进行融资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解除,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对应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及相关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及时归档。资产财务部应妥善管理融资和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审批人或者审批机构的授权代表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融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

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公司融资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融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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