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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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对外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指定媒体公开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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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利润分配或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未披露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装机容量、新投产机组
的装机容量、核准和在建项目的计划装机容量等、发电量、上网电量或售电量、平均上网电价或售电价、厂平均用电率、利用小时数、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等影响重大的事件。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判断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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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细则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各子公司(场站)、部门发布的新闻稿件,不得涉及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参考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已披露的重大信息,需与已披露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在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如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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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的,还需相应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
函件(附件二),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
执》(如有)原件留存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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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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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接收信息单位、部门及用途报送依据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相关部室/分管领导意见
(如有)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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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未披露之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披露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依法登记备案,以备发生
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6、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人员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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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我单位收到贵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所在单位所在部门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特此回函确认。
签收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