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因独立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