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电港股票代码:001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1号职工之家C座21-23层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0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中电港、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25年11月16日—2026年1月9日,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59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99724%。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9%。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4-09-26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 |
| 注册资本 | 8,072,0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1号职工之家C座21-23层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440918 |
| 主要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4-09-26至2029-09-2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张新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唐雪峰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严剑秋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杨高峰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 程驰光 | 男 | 董事 | 中国 | 武汉 | 否 |
| 李炯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李国华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徐文立 | 男 | 董事、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秦斌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卢伟 | 男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徐阳华 | 男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高洪旺 | 男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宋颖 | 女 | 职工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徐倩 | 女 | 职工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张春生 | 男 |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黄登山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韦俊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杜丹 | 女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张建华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36.4668% |
| 2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22.2853% |
| 3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11.1426% |
| 4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1297% |
| 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5.0648% |
| 6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5.0648% |
| 7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648% |
| 8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1.4182% |
| 9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1.4182% |
| 10 | 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5065% |
| 11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0.5065% |
| 12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0.5065% |
| 13 |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0.1216% |
| 14 |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 0.1013% |
| 15 |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0.1013% |
| 16 | 上海武岳峰浦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1013%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中电港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证券简称 | 持股比例 |
| 证券简称 | 持股比例 |
| 中巨芯 | 26.40% |
| 拓荆科技 | 18.26% |
| 沪硅产业 | 16.96% |
| 盛科通信 | 14.60% |
| 德邦科技 | 13.65% |
| 中微公司 | 10.94% |
| 国微控股 | 9.23% |
| 华大九天 | 8.34% |
| 通富微电 | 6.67% |
| 芯原股份 | 6.60% |
| 泰凌微 | 6.43% |
| 燕东微 | 5.87% |
| 安路科技 | 5.73% |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因素需要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202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2,797,0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5,59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99723%;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59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99724%,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 | 2025年11月16日-2026年1月9日 | 22.8914 | 7,596,900 | 0.999724% |
| 合计 | - | 22.8914 | 7,596,900 | 0.999724% |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9%,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45,591,900 | 5.999723% | 37,995,000 | 4.999999%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5,591,900 | 5.999723% | 37,995,000 | 4.999999%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权利未受限。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 | 2025年10月13日-2026年10月20日 | 22.9171 | 3,019,700 | 0.397381% |
| 集中竞价 | 2025年10月31日-2026年11月13日 | 26.3707 | 7,428,800 | 0.977602% | |
| 集中竞价 | 2025年11月16日-2026年1月9日 | 22.8914 | 7,596,900 | 0.999724% |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中电港 | 股票代码 | 00128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45,591,900股持股比例:5.99972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37,995,000股持股比例:4.999999%变动数量:7,596,900股变动比例:0.999724%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11月16日-2026年1月9日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尚不明确√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