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并负责本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应提名委员会要求,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按公司的企业策略就任何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支持上市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
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标准、考核办法等,对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董事会年度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提名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一、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