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快速传递、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证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鼓励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按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内部制度和流程。第七条为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将信息报告联络人人选及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备。
公司各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信息知情人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并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决议;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包括: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上述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以下标准的诉讼、仲裁、担保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1项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履行报告义务。
(八)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履行报告义务。
(九)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公司发行证券;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7.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8.公司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9.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0.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1.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12.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3.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14.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15.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十一)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当日,以电
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司法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与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材料。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第十四条证券法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对重大信息进行整理,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与公司证券法务部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时点或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扣减绩效薪酬或者解除职务,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