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001331)_公司公告_胜通能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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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标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认定责任,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一)会计差错的内容;

(二)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三)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四)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五)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以上书面材料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5、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或同时适用。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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