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 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3 月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1069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治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2 月25 日(星期三)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 人,代表股份70,592,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5.3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70,304,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 人,代表股份287,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 人,代表股份2,397,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109,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 人,代表股份287,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57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76,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1%;反 对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8%;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51%。
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57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76,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1%;反 对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8%;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51%。
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理清、宋怡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 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