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 第六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债券发行计划;(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十五)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八)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第(十六)项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未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转授权。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
| 第八条……(二)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八条……(二)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九条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第(十六)项的股东会职权,以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 |
|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未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转授权。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十三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三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去 |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
|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者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涉及“监事”“监事会”内容,将监事会职权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将“或”修改为“或者”,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