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001366)_公司公告_播恩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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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和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应在决议作出后立即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且不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秘办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秘办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条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秘办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上有关公司的传闻,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五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间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秘办,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公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公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七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秘办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秘办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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