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九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5年10月
重要声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为维护鸿达兴业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前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退市后债券简称为“鸿达退债”,债券代码404003,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债券”、“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股票及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并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担任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仅在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完成挂牌后的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与鸿达兴业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及义务,勤勉尽责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若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前存在的相关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潜在损失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
一创投行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风险提示,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可转债违约情况
2024年6月3日,“鸿达退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公司本应于2024年12月16日支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告》,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期付息金额,公司无法按期兑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
2025年1月27日,“鸿达退债”再次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5年2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公司被认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2025年7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2、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公司主要经营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统称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上述主体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将导致公司丧失主业。因大额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产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现金紧缺,大量员工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3、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等因素的影响,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大部分时间未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主营业务大额亏损的情形。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大额逾期债务预计会产生大额逾期财务利息费用。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中科装备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预计导致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4、债务逾期违约和诉讼、仲裁及资产被查封、处置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资金紧张,流动性短缺,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多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逾期,公司对子公司的部分逾期债务亦存在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关金融机构、供应商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投资股权等资产被法院冻结。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上述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将引致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或被动处置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5、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公司大量员工离职且交接疏漏等原因,公司无法完整掌握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信息、资产受限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同时,
由于大量员工离职,公司目前无法调配专职人员接收、整理法律文书并跟进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资产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他文件披露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信息及资产受限情况信息来源为公司在2024年3月18日(公司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之日)前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以及一创投行通过公开检索方式获取。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由于相关法律文书原始资料缺失、公司无专门对接人员等核查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无法保证已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诉讼、仲裁、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法定应披露事项,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他文件可能无法完整、准确反映公司诉讼、仲裁、资产受限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司后续也存在无法及时披露诉讼、仲裁、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6、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存在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
“一、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元,2020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7、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计划实施和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根据公司2019年12月12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谷矿业。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内06破3号),裁定受理中谷矿业破产重整。中谷矿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
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谷矿业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目前已失去对中谷矿业的控制权,无法按照《募集说明书》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8、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巨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面临多起重大诉讼,因此,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重大风险。不排除未来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一)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
(二)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市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其退市可转债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因特殊原因退市可转债需单独暂停、恢复转让的除外。”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的案件信息,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公司破产申请。根据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98号),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授权及上诉状,安徽辉隆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破终377号),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的破产申请,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通知,获悉债权人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违约为由,向乌海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若公司未来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暂停转让并暂停转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法院正式受理对于公司的破产申请,“鸿达退债”将于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提前到期。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9、重大债权回收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回收不及预期的情形,面临应收账款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公司虽然按照会计政策已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不排除未来客户信用变化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2)对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债权回收风险
在失去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
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上所示的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根据公司《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司已于债权异议有效期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共计25起。对于25起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公司均已收到管辖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及交费通知,其中,公司已交费案件4起,未获缓交减交批准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法院已按撤诉裁定的案件21起。关于公司已交诉讼费的4起债权争议确认诉讼案件,其中,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已于2025年5月7日开庭,6月10日第二次开庭,6月23日第三次
开庭,9月4日公司收到海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海南区法院驳回;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案件已于2025年5月19日开庭,目前等待判决中;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已于2025年5月26日开庭,公司已收到乌海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决书》((2025)内03民终287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已于2025年6月10日开庭;2025年9月18日,海南区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将损失上述案件涉及的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
公司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根据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公司将继续与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3)预付款项形成的债权回收风险
公司曾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国际”)预付广州圆大厦7楼、8楼、28楼房产产权交易款1.49亿元,由于公司与兴业国际尚未办妥产权交割,且鸿达兴业集团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公司已向相关主体的破产管理人递交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就该笔预付款项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兴业国际破产管理人就审查结果出具的《债权核查表(第二次)》,鸿达兴业申报的1.79亿元债权(含0.30亿元利息)中,1.49亿元已被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由于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该笔破产债权存在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的重大债权回收风险。
10、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公司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周奕丰先生立案调查。根据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3)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江苏证监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上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公司被认定存在“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公司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面临投资者索赔的风险。
11、董监高履职违规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奕丰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财务总监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选出或选聘新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人员,周奕丰仍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桂生仍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于2025年9月18日届满。鉴于符合提名条件的公司股东尚未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为确保公司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相应顺延。
公司董监高存在履职违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12、尚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有关经营情况的公开信息存在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较大差异的风险。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流动性风险较高,公司经营状况极度恶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本次可转债在退市板块挂牌后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2025年9月2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5〕1016 号,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字〔2025〕12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四、鸿达兴业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鸿达
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林桂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财务总监林桂生,董事姚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时任董事郝海兵,时任副总经理殷付中,董事刘江飞,时任监事郑伟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一、主要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情况
(一)公司可转债偿付案件仲裁及执行进展
因公司至今未能向债券持有人偿付案涉可转债券本金及利息,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鸿达退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已向贸仲提起仲裁程序,贸仲根据协议条款的约定已受理本案。
公司已于2025年04月1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4号),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04月14日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因公司未能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第一创业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已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06月16日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
(二)公司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
关于公司已交诉讼费的4起债权争议确认诉讼案件,其中,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已于2025年5月7日开庭,2025年9月4日公司收到海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海南区法院驳回;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案件已于2025年5月19日开庭,目前等待判决中;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已于2025年5月26日开庭,公司已收到乌海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决书》((2025)内03民终287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已于2025年6月10日开庭;2025年9月18日,海南区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将损失上述案件涉及的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
二、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一)诉讼案件情况
2024年03月18日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结案诉讼案件65起,已知的涉案金额合计196,321,140.44 元;截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未结诉讼案件共25起,已知的涉案金额合计146,860,514.91元。上述诉讼案件整体情况如下:
| 诉讼进展 | 案件类型 | 案件数量 | 涉案金额(元) |
| 审理中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1 | 76,813,279.63 |
| 票据纠纷 | 1 | 49,457,841.0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7 | 20,052,794.30 | |
| 劳动争议 | 5 | 490,181.71 | |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 | 46,418.20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1 | - | |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 | 无法确认 | |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3 | 无法确认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1 | 无法确认 | |
| 合同纠纷 | 1 | 无法确认 |
| 诉讼进展 | 案件类型 | 案件数量 | 涉案金额(元)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 | 无法确认 | |
| 合计 | 25 | 无法确认 | |
| 已结案 | 借款合同纠纷 | 2 | 130,186,589.03 |
| 买卖合同纠纷 | 16 | 45,294,509.8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 | 6,845,857.00 | |
| 民事案件执行 | 11 | 4,919,205.93 | |
| 劳动争议 | 15 | 2,612,496.37 | |
| 技术合同纠纷 | 2 | 2,213,403.36 | |
| 加工合同纠纷 | 1 | 1,630,800.00 | |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2 | 1,004,283.00 | |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 | 781,340.00 | |
| 租赁合同纠纷 | 1 | 424,000.00 | |
| 合同纠纷 | 2 | 235,648.00 | |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3 | 117,124.90 | |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2 | 55,883.00 | |
| 破产申请 | 1 | - | |
| 其他行政行为 | 1 | - | |
| 运输合同纠纷 | 1 | - | |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 | - | |
| 服务合同纠纷 | 1 | ||
| 合计 | 65 | 无法确认 | |
注:1、因公司大量员工离职且交接疏漏等原因,公司无法完整掌握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信息,上述案件除涉案金额外的信息为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整理,因涉案金额为非公开信息,上表仅列示公司可确认的涉案金额;
2、对于未结诉讼,案件进展信息为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整理。因公司大量员工离职,公司无法调配专职人员整理法律文书及案件进展情况,无法确定上述未结诉讼案件进展与目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此类案件系通过公开检索获取的执行案件信息,由于执行案件、民事一审案件中均未标明案由,遂标注为“民事案件执行”;
4、由于资料获取信息不全,买卖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的部分案件可确认金额,部分案件无法确认金额,具体详见《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附件一:《诉讼案件统计表》
上述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附件一:《诉讼案件统计表》。
(二)仲裁案件情况
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已完结仲裁案件30起,涉案金额合计27,840,110.08元;截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尚在审理中的仲裁案件共4起,涉案金额合计3,235,820.56 元。”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三)关于公司董事长解除留置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公司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个人原因被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暂时无法正常履职。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解除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于近日收到周奕丰先生通知,其已完成相关部门的配合调查工作并解除留置,将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一)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情况
受托管理人已于2025年6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公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以下简称“本次受托行动”)的案件执行申请尚在过程中,受托管理人及代理律师将密切关注后续支付及执行进程,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进展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留意后续公告。
由于发行人目前存在因大额逾期债务未偿付导致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形,现金紧缺,本次受托行动存在难以执行的风险。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一创投行关注到上述重大事项后及时与鸿达兴业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创投行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一创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出具的所有文件,不存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也不对其商业合理性提供任何意见,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建议,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