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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晚间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2026)内03破 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鉴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 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转让;同时,如重整失败,公司存 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的风险。
一、公司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 年3 月16 日收到乌海中院【(2026)内03 破申1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鸿达退债”持有人张某环提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破产重整申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函复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债 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但对管理人选任、投资人选任、信息披露等方
面提出意见建议。
乌海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
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2024 年12 月13 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布了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告和2025 年2 月24 日发
布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提示,提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
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付息金额和本息回售金额。截至2026 年2 月
4 日,乌海中院共收到46 名已到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现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张某环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鸿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乌海中院于2023 年9
月26 日受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2024 年3 月14 日受理内蒙
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上述两个公司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均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由乌海中院对三案进行集中管辖、协调审理更有
利于保障职工权益、减少债权人成本及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被申请人鸿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尽责履职,积极与债权人、股
东及利益相关方沟通,积极推动重整工作。
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三、风险提示
1. 如未来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 票终止转让的风险。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被 法院宣告破产后,应当公告并终止股票转让,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即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 终止转让、退出退市板块的风险。
2. 如未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未来公司 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注销,存在股东权益归零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