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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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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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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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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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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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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