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3
第一节基本原则 ...... 3
第二节一般规定 ...... 5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7
第一节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13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 15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15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6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 17
第六章信息保密 ...... 18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8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9
第九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9
第十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0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0
第十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 20
第十三章附则 ...... 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进行披露;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应当制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证券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对申请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申请文件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文件中签署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九)内部审核程序;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第三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除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外,还应当披露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者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3.公司当年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5.公司主体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6.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临时报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重大信息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部;
(三)证券部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核;
(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未公开信息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具体包括:
(一)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报送材料,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格式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将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五十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
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明确内审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其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部门、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九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十三条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存在重大影响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九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十六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九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程序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一百〇二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〇三条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在做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结果应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适用本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〇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
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百〇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