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_公司公告_盾安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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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的相关公告等。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二十条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

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此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经理层办公会报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并经其审议通过,提交相关资料时,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向经理层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说明和依据;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向经理层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说明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向公司经理层办公会报送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后,公司经理层办公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事项的内容及知情人名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披露的期限等,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或涉及法定披露义务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分别对其设立的责任,有义务主动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情况,督促相关义务人承担其义务。

第四十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在召开经理层办公会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四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第四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第五十条涉及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如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公开宣传。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制度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文档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前,应当明确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章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同步向所涉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披露事务,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公司。第六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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