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_公司公告_协鑫能科: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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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10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周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9:15至2025年

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1,85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4,44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0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4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4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5%。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09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1%;反对3,5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5%;弃权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78,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91%;反对3,5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2%;弃权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7%。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明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8,237,048股,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35,176,285股,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6,204,1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1%;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1%;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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